外傭須知
1) 當開始為僱主工作時,外傭應該出示辦理有關證件費用的收據,以便僱主發還該等費用。
2) 外傭應該要求僱主解釋所有的職務,了解僱主的要求。
3) 外傭應該擔當僱傭合約附錄《住宿及家務安排》內所規定的家務職責。
4) 外傭應保管個人身份證明文件,例如身份證、護照等。任何人士,包括僱主或職業介紹所的工作人員,都不應未經外傭的允許而保管這些文件。
5) 外傭應該在僱主的住址工作及免費居住。
6) 外傭應該核實獲支付的款額是否正確。如款額無誤,便應在僱主準備的收據上簽署,確認已收妥款項。
7) 外傭不應簽署確認收到任何未獲支付的工資。
8) 即使在僱主同意下,外傭也不可擔任兼職工作。
9) 外傭不應為其他人士工作或擔任家務以外的職責。
10) 根據《僱傭條例》的規定,外傭有權享有休息日,法定假期,及有薪年假。
11) 外傭不應被僱主強迫在休息日工作,但外傭可自願選擇在休息日工作。
12) 若果外傭已累積有足夠的有薪病假,所放病假日數不少於連續4天,以及外傭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,就可以享有疾病津貼。
13) 當僱傭合約終止或屆滿後,外傭會被送返回原居地。通常外傭會被送一張包括機場稅的機票、每天港幣100元的膳食及交通津貼。
14) 外傭在受僱滿12個月後,須於隨後的12個月內放取有權享有的有薪年假。年假日期應由僱主與外傭經過商議後指定。僱主會最少在假期開始的14日前以書面通知年假的日期。